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二维码
文章附图

【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海口市秀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XX)秀民二初字第XXX

原告:XX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XX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 01 4XX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武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订购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订购单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价值XXXXXX元的垫板、铝片,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表现为利息损失及追讨货款所产生的差旅费。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贷款XXXXXX元、逾期支付货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及追讨货款所产生的差旅费XXXX元的诉讼请求一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海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XXXXXX元及利息(利息以XXXXXX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 0 XXXXX日起计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海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XXXX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差旅费XX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被告海南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主办单位: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李武平律师:0898-66661963;       传真:0898-68644282
地址:海南
海口市秀英丘海大道58号万花坊牡丹庭二楼2B(凤凰花城内)

主管机关:海南省司法厅、海口市司法局

©2013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琼ICP备12002061号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作为处理法律事务的依据


微信公众号.jpg

正凯微信公众号

温馨提示:
一般法律咨询,欢迎在本站留言咨询;
需要委托律师的,欢迎拨打电话预约面谈;

会员登录
登录
我的资料
我的收藏
购物车
0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