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维码

【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X)琼山民一初字第XXX

    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1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5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XXXXXX元给被告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末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XXXX元及逾期还款的银行利息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肖某借款XXXXX元及利息(以XXXXX元为本金计算,从2 0 1 31 12 6日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X元,白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主办单位: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李武平律师:0898-66661963;       传真:0898-68644282
地址:海南
海口市秀英丘海大道58号万花坊牡丹庭二楼2B(凤凰花城内)

主管机关:海南省司法厅、海口市司法局

©2013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琼ICP备12002061号

本站信息仅供参考 不能作为处理法律事务的依据


微信公众号.jpg

正凯微信公众号

温馨提示:
一般法律咨询,欢迎在本站留言咨询;
需要委托律师的,欢迎拨打电话预约面谈;

会员登录
登录
我的资料
我的收藏
购物车
0
留言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