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二维码
【海南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肖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X)琼山民一初字第XXX号 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肖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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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借款XXXXXX元给被告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末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XXXXX元及逾期还款的银行利息理由充分,应予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肖某借款XXXXX元及利息(以XXXXX元为本金计算,从2 0 1 3年1 1月2 6日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XXXX元,白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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